admin 發表於 2021-12-2 15:53:13

台海玛努尔核電設备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部成員包管信息表露内容的真实、正确和完备,没有子虚记录、误导性報告或重大漏掉。

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電”)及一级全資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如下简称“烟台台海核電”)于近日收到诉讼相干质料,現通知布告以下:

1、新增诉讼的根基環境

2021 年1月12日,台海核電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投递的 《民事告状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干诉讼质料,本案系天津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與烟台台海核電告贷合同胶葛。

2、有關本次诉官司項的根基環境

一、天津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與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告贷合同胶葛

(1)案件當事人

原告:天津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根基環境

2020年1月17日,烟台台海核電與天津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定编号為2020011700二、20200117003的《活動資金告贷合同》,合同金额别离為50,000,000.00元、50,000,000.00元。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供给包管担保,贷款刻日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2020年因烟台台海核電未能定時足额付出利錢,被天津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请求烟台台海核電了偿所有本息。因烟台市莱山區人民法院已受理烟台台海核電和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停業重整,故天津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即将包管人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诉讼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希望環境

2021年1月12日台海核電收到天津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民事告状状。

今朝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3、往期诉讼的希望環境

一、2021年1月4日,烟台台海核電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投递的《民事裁决书》(2020鲁06民初485号),本案系中國扶植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與烟台台海核電告贷合同胶葛,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表露《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希望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0-069),裁定以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了偿原告中國扶植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告贷本金90888258.23元及利錢(含复利和罚息)4726104.69元(利錢计较至2020年9月17日),并自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8日,仍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付利錢(含复利和罚息);

(2)、原告中國扶植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對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區經济開辟區秀林路东核電設备及质料工程等铸钢車間的在建工程 (烟建莱字第LZ000125号)及位于烟台市莱山經济開辟區内的地皮[烟國用(2011)第2109号]拍賣、變賣或折價後的價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8000万元范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對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第一項债務及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7日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较的利錢 (含复利和罚息),在最高限额38000万元范畴内承當連带了债责任。包管人实行包管义務後,有权向债務人追偿。

(4)、被告王鼻塞噴劑,雪欣、东旭對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第一項债務及2020年11月19日至現实了债之日止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较的利錢(含复利和罚息),别离在最高限额25000万元范畴内承當連带了债责任 。包管人实行包管义務後,有权向债務人追偿。

(5)、驳回原告中國扶植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其他诉讼哀求。

如當事人未按上述刻日实行给付款項义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利錢 。

案件受理费520732元,顾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配合包袱。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

二、2021年1月4日,烟台台海核電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投递的《民事裁决书》(2020鲁06民初486号),本案系中國扶植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與烟台台海核電告贷合同胶葛,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表露《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希望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0-069),裁定以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了偿原告中國扶植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告贷本金3322万元及利錢(含复利和罚息)1649064.79元(利錢计较至2020年9月17日),并自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8日,仍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付利錢(含复利和罚息);

(2)、原告中國扶植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對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區經济開辟區秀林路东核電設备及质料工程等铸钢車間的在建工程 (烟建莱字第LZ000125号)及位于烟台市莱山經济開辟區内的地皮[烟國用(2011)第2109号]拍賣、變賣或折價後的價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8000万元范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對第一項债務及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7日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较的利錢 (含复利和罚息),在最高限额38000万元范畴内承當連带了债责任。包管人实行包管义務後,有权向债務人追偿。

(4)、被告王雪欣、东旭第一項债務及自2020年11月19日至現实了债之日止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较的利錢(含复利和罚息),别离在最高限额25000万元范畴内承當連带了债责任 。包管人实行包管义務後,有权向债務人追偿。

(5)、驳回原告中國扶植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其他诉讼哀求。

如當事人未按上述刻日实行给付款項义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利錢 。

案件受理费216645元,顾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配合包袱。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

三、2021年1月6日,台海核電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投递的《民事裁决书》(2020闽01民初2609号),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表露《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希望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 2020-083),裁定以下:

(1)、被告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厦門國際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了偿告贷本金134,741,245.29元及利錢;

(2)、被告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厦門國際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付状师费30万元;

(3)、被告王雪欣、东旭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裁决肯定的债務承當連带了债责任。

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实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案件受理费756436元,由被告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包袱。财富顾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厦門國際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法院缴纳,该5000元由由被告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直接付出给原告厦門國際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档人民法院。

四、2021年1月6日,烟台台海核電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投递的《民事裁决书》(2020鲁06民初479号),本案系烟台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國贸大厦支行與台海核電告贷合同胶葛,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表露《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希望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0-069),裁定以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返還原告烟台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國贸大厦支行告贷本金9000万元元及利錢(含复利和罚息)1974045.07元(利錢计较至2020年8月21日),并自 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仍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付利錢、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以合同商定利率1.3倍计付利錢给原告;

(2)、被告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對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付款义務承當連带了债责任 。

(3)、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國贸大厦支行其他诉讼哀求。

如當事人未按上述刻日实行给付款項义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利錢 。

案件受理费501730元,顾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配合包袱。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

五、2021年1月6日,台海核電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投递的《民事裁决书》(2020鲁06民初480号),本案系兴業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與台海核電告贷合同胶葛,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表露《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希望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0-069),裁定以下:

(1)、被告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返還原告兴業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告贷本金5000万元元及利錢(含复利和罚息)733381.57元(利錢计较至2020年9月30日),并付出自 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仍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付利錢、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現实了债之日止按告贷合同计较的罚息、复利给原告;

(2)、被告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對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截止2020年11月27日的付款义務承當連带了债责任 。

(3)、被告王雪欣、东旭對被告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付款义務承當連带了债责任。

(4)、驳回原告兴業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哀求。

如當事人未按上述刻日实行给付款項义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利錢 。

案件受理费295467元,顾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配合包袱。

治療鼻塞,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

六、2021年1月6日,烟台台海核電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投递的《民事裁决书》(2020鲁06民初481号),本案系兴業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與烟台台海核電告贷合同胶葛,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表露《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希望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0-069),裁定以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返還原告兴業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告贷本金6000万元元及利錢(含复利和罚息)880057.88元(利錢计较至2020年9月30日),并付出自 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仍按告贷合同商定利率计付利錢、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仍按告贷合同计较的罚息、复利给原告;

(2)、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付出原告兴業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状师费60000元;

(3)、被告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對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1、二項付款义務承當連带了债责任 。

(4)、驳回原告兴業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哀求。

如當事人未按上述刻日实行给付款項义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利錢 。

案件受理费346500元,顾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配合包袱。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

七、2021年1月12日,烟台台海核電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投递的《民事裁决书》(2020京02民初385号),本案系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與烟台台海核電告贷合同胶葛,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表露《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希望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0-050),裁定以下:

(1)、确認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對烟台台海核電享有的债权為已到期房錢和加快到期房錢总计269,218,122.4元,留够價款15,50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第九期房錢7,229,796.88元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尺度,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较至2020年11月18日止;以第十至第十七期租赁本錢245,000,000.00元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尺度,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较至2020年11月18日止)

(2)、确認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對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享有的包管债权為本裁决第一項肯定的债权,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在承當包管责任後,获得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20)鲁0613破申4号案件停業步伐中申報并被确認的债权份额,若在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债務实行前,烟台台海核電停業步伐已闭幕,應扣除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停業步伐中获得了债的部門;

(3)、台海核電、王雪欣、东旭于本裁决见效後10日内對本裁决第一項肯定的债務承當連带了债责任,台海核電、王雪欣、东旭在承當包管责任後,获得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20)鲁0613破申4号案件停業步伐中申治療腰酸背痛,報并被确認的债权份额,若在台海核電、王雪欣、东旭实行债務前,烟台台海核電停業步伐已闭幕,應扣除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停業步伐中获得了债的部門;

(4)、确認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裁决第一項债权未全数受偿以前,合同编号為HXZL-HZ-2017303《融資租赁合同》項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6)、驳回原告兴業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哀求。

如當事人未按上述刻日实行给付款項义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利錢 。

案件受理费1429242元,由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配合包袱。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時依照不平本裁决部門的上述哀求金额,上诉于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後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主動撤回上诉處置。

4、是不是有其他還没有表露的诉讼仲裁事項

截止本通知布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無應表露而未表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項,公司在获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干文件後,将实時实行信息表露义務。

5、本次通知布告的诉官司項對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已禮聘專業的状师團队應诉,夺取尽快解决相干诉官司項,依法主意本身正當权柄,保護公司和股东长處。公司将經由過程加速推動债務重组,增强與相干方沟通與协商,妥帖解决诉官司項,連结公司安稳运行。

二、鉴于公司今朝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官司項會致使公司融資能力降低,加重公司的資金严重状态,對公司部門营業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讼仲裁面對银行账户被冻结、資產被查封拍賣等危害,可能對平常出產谋划造成必定的影响。

三、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團體有限公司、一级全資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有限公司已法院裁定進入停業重整步伐,今朝停業重整方案還没有肯定,過程及成果存在不肯定性,公司将延续存眷上述事項的希望環境,踊跃保護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力,并依照相干法令律例实時实行信息表露义務。

公司選定的信息表露媒體為《中國证券報》、《证券時報》、《证券日報》、《上海证券報》和巨潮資讯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體表露的信息為准。敬请泛博投資者存眷相干通知布告并注重投資危害。

特此通知布告。

台海玛努尔核電装备股分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月13日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防水防油貼,d a折疊紗窗,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台海玛努尔核電設备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新增诉讼及诉讼進展的公告